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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cabbs.com 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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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具体细则7月15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在建设部昨天公示的“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等50条款赫然在列。
据了解,建设部将建立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定期对建筑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布、披露,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公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据介绍,该诚信行为信息由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组成。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此次诚信系统涉及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每个行业都有多条禁令,其中,涉及开发商的“禁令”共50条: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和其他方面。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该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06年7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将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招投标监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ytx@cein.gov.cn,或传真至010-58934964。
解读
不良行为公布期最长两年
■拟建立的全国建筑诚信市场责任主体
据介绍,该试行管理办法所指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其中,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开发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企业或单位。
■诚信市场诚信信息组成内容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由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组成。良好行为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诚信市场监管主体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应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各行业协会应开展以行业自律为主的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制度安排、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5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长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永久保留。
其中,符合《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组织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同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向建设部上报,上报时间为该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5日内。
建立了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省市或区域,要争取做到与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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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技术创新要向中小户型转移
“住宅技术创新要与此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供应结构的调整相结合,将重点向中小户型转移。”昨天,在建设部《住宅产业》举办的“加强住宅技术创新,建设高品质住宅研讨会”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强调。
仇保兴副部长指出,以前因为有关各方的利益驱使,科技含量高的大都是一些高档房和大户型房,致使科技含量大户型房大量空置,而普通商品房却供不应求。按照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9个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新建住宅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要达到总面积的70%。“这就要求我们的规划设计部门将住宅技术创新的重点向中小户型转移。”仇保兴强调,“科技不单单是为少数有钱人服务的,让老百姓及时享受到技术创新的成果和得到实惠才是我们住宅科技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相关链接
涉及开发商的50条禁止行为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
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8.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0.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12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13.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14.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15.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16.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17.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18.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1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
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2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23.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2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25.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26.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27.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28.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2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3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1.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32.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
34.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
36.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7.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38.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39.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40.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4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2.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4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5.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46.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改动
48.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49.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5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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